臨床試驗交流平台

項目內容
試驗委託者
試驗委託者 Eli Lilly and Company 的全資子公司Loxo Oncology, Inc.
疾病類型
白血病
計畫名稱
一項比較Pirtobrutinib (LOXO-305) 與 Ibrutinib 用於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小淋巴球性淋巴瘤患者中的第 3 期、開放性標示、隨機分配試驗 (BRUIN-CLL-314)
計畫類型
多中心|前瞻
參加醫院及試驗主持人
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 / 張正雄 醫師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陳志丞 醫師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陳彩雲 醫師
醫療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 譚傳德 醫師
執行期間
2022-10起
試驗目的
Bruton 酪胺酸激酶(BTK) 是非受體酪氨酸激酶 TEC 家族的成員,也是 B 細胞受體信號傳導複合物的關鍵成分。B 細胞受體是正常和惡性 B 細胞成熟、增殖和存活所必需的 (Young and Staudt 2013; Sun et al. 2018) 。Pirtobrutinib (LOXO-305) 是一種新型口服、高效、選擇性、可逆 BTK 抑製劑,無論內在 BTK 轉換率或既往 BTK 抑製劑治療如何,其藥理特性能夠在每日一次的給藥間隔內實現持續抑制 (Mato et al. 2021; Brandhuber et al. 2018)。Pirtobrutinib 憑藉其選擇性、良好的藥理學和藥代動力學 (PK) 特性以及非共價結合模式區別於已獲批的 BTK 抑製劑(全球獲批用於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小淋巴球性淋巴瘤 [CLL/SLL] 和被套細胞淋巴瘤 [MCL] 的 Ibrutinib;在特定國家獲批用於 CLL/SLL 和 MCL 的acalabrutinib;在美國 [US] 獲批用於 MCL 的zanubrutinib)(Brandhuber et al. 2018)。在一項第1/2 期試驗 (LOXO-BTK-18001, NCT03740529) 已證明 Pirtobrutinib 對各種 B 細胞惡性腫瘤(包括 CLL/SLL,無論先前治療如何)和既往接受共價 BTK 抑製劑治療的患者俱有強大而持久的抗腫瘤活性。中位追蹤期為 6 個月時,因治療中出現的不良事件 (TEAE) 而停用 Pirtobrutinib 的比例僅為 1%。 這項在 CLL/SLL 患者中比較 Pirtobrutinib 與 Ibrutinib 的第三期全球、隨機分配、開放性標示試驗將招募未使用過 BTK 抑製劑的患者(未曾接受過治療或以前接受過其他藥物治療)。該研究將招募最多 30% 的未經治療患者。本研究旨在比較 Pirtobrutinib 與 Ibrutinib 在 CLL/SLL 患者中的療效和安全性。
試驗藥物
Pirtobrutinib
參加試驗條件
  • 納入條件
  • 只有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患者才有資格被納入試驗:

    年齡
    1. 根據當地法規在收案時年齡為 18 歲或以上。[在台灣,年齡為 ≥ 20 歲。]
    2. 患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3. 根據 2018 年國際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研討會 (iwCLL) 標準所定義之經校訂的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小淋巴球性淋巴瘤當地實驗室報告所確認的診斷,並應包括以下:
      1. B細胞同時表現表面抗原 CD5 與至少一種 B 細胞抗原(CD19、CD20、CD23),並限制性表現  或  輕鏈
      2. 周邊血液中有 ≥ 5 × 109 顆 B 淋巴球/L (5000/µL)。對於小淋巴球性淋巴瘤患者,允許在周邊血液中有 < 5 × 109 顆 B 淋巴球/L (5000/µL) 的病史
      3. 前淋巴球可佔血液淋巴球 ≤ 55%
    4. 需要與 2018 年 iwCLL 標準起始療法一致之療法,應符合以下至少 1 項:
      1. 漸進性骨髓衰竭的證據,表現為貧血的發展或惡化(例如血紅素 < 10 g/dL)和/或血小板減少症(例如血小板 ≤ 100 × 109/L)
      2. 大型(即脾臟邊緣 ≥ 左肋緣以下 6 cm)或漸進性或症狀性的脾腫大 (> 13 cm)
      3. 大型淋巴結(即最長直徑 ≥ 10 cm)或漸進性或症狀性的淋巴腺病變
      4. 漸進性淋巴球增多症,2 個月期間增加 > 50% 或淋巴球倍增時間 < 6 個月。應排除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小淋巴球性淋巴瘤以外導致淋巴球增多症的因子(例如感染、使用類固醇)
      5. 對皮質類固醇反應不佳的自體免疫併發症,包括貧血或血小板減少症
      6. 症狀性或功能性結節外侵犯(例如皮膚、腎臟、肺臟、脊椎)
      7. 疾病相關症狀如下列任一項定義:
        1. 前 6 個月內無意的體重減輕 ≥ 10%
        2. 發燒 ≥ 100.5°F 或 38.0°C 持續 2 週或以上,無感染證據
        3. 夜間盜汗持續 ≥ 1 個月,無感染證據
    5. 已知 17p 缺失狀態(野生型或缺失);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0 至 2。
    7. 必須具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如下所定義。在篩選期期間以及第 1 週期第 1 天 (C1D1) 給藥前必須符合這些數值。
    8. 系統 實驗室數值
      充足的骨髓功能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0.75 × 109/L
      血小板 ≥ 50 × 109/L*
      血紅素 ≥ 8 g/dL (≥ 80 g/L)
      註記: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及血小板:在篩選評估 14 天內不需要生長因子支持。

      血紅素及血小板:在篩選評估 14 天內不需要輸血。

      必須於第 1 週期第 1 天符合條件,在評估的 14 天內沒有輸血/沒有使用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G-CSF)。

      若是針對血小板減少症或貧血給予,患者必須對輸血支持有反應。已知為難治,其在輸血支持後血小板增加持續 < 24 小時的患者不符合資格。

      * 如果有認為會損及造血作用的骨髓侵犯紀錄,該患者可以在低於此閾值下納入。

      肝臟
      總膽紅素 ≤ 1.5× 正常值上限 (ULN),或是有肝臟侵犯和/或吉伯特氏症的紀錄則為 ≤ 3 × 正常值上限
      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3.0 × 正常值上限,或是有肝臟侵犯的紀錄則為 ≤ 5 × 正常值上限
      腎臟
      肌酸酐清除率 ≥30 mL/分鐘
      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
      140 – 年齡)× 體重 (kg) × 0.85(若為女性)
      血清肌酸酐 (mg/dL) × 72
    9. 患者必須在預定的第 1 週期第 1 天前進行下列洗除期:
      1. 標靶藥物或細胞毒性化療:5 個半衰期或 2 週,以較長者為準
      2. 治療用單株抗體:4 週
      3. 緩和有限範圍放射:7 天
      4. 廣泛範圍放射(≥ 30% 的骨髓或全腦放射療法):28 天
    10. 先前治療相關的不良事件 (AEs) 必須已恢復至 ≤ 第 1 級、治療前基線,或已用藥控制且未符合其他排除條件(掉髮除外)。
    11. 避孕
    12. 在治療持續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6 個月內,男性和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及其伴侶,願意遵守屏障法及高度有效的生育控制方法。
    13.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那些初經後且未停經者(或非療法誘發無月經 2 年,或者手術絕育)。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使用如下所概述的高效避孕方法。此外,在治療持續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6 個月內,男性伴侶必須使用一種屏障方法(保險套)。在治療持續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6 個月內,伴侶為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的男性患者必須使用一種屏障方法(保險套)且其伴侶也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下所列)。 建議持續並正確使用時,年失敗率小於 1% 之高度有效的生育控制方法(臨床試驗促進小組 [CTFG] 2020 年):

      1. 以口服、陰道內或經皮給予之與抑制排卵相關、含有雌激素及黃體素的複方荷爾蒙避孕藥
      2. 以口服、經注射或經植入給予之與抑制排卵相關、僅含黃體素的荷爾蒙避孕藥
      3. 子宮內避孕器 (IUD)
      4. 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5. 雙側輸卵管結紮
      6. 伴侶輸精管切除
      7. 禁慾:只有在定義為與試驗藥物相關的風險期期間全程禁絕與異性性交時,才被視為高度有效的方法。將根據試驗的持續時間以及患者平常的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
      註記:
      • 有乳癌病史的女性不得使用含荷爾蒙的避孕藥(上述 a、b 或 d)。應選擇上列的其中一種其他方法。
      • 參與本試驗計畫書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禁止精子捐贈和卵子捐贈。
      受試者同意
    14. 願意且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包括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15. 其他納入條件
    16. 能夠吞服口服試驗用藥。
    17. 參與試驗期間,能夠配合門診治療、實驗室監測和必要的診間回診。
  • 排除條件
  • 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條件,則將患者排除於試驗之外: 醫療狀況
    1. 在收案前的任何時候,已知或疑似發生 Richter 轉化成為瀰漫性大型 B 細胞淋巴瘤 (DLBCL)、原淋巴球白血病,或何杰金氏淋巴瘤
    2. 已知或疑似由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小淋巴球性淋巴瘤造成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侵犯病史
    3. 在隨機分配前 3 年內有與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小淋巴球性淋巴瘤不同的先前或併發癌症;有先前癌症的患者在有試驗委託者的核准紀錄下可能納入,範例包括:
      1. 經治癒性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小痣性惡性黑色素瘤
      2. 經治癒性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
      3. 已接受治癒性目的治療的局部(例如淋巴結陰性)乳癌,超過 3 年無活動性疾病存在的證據(可能正接受輔助性荷爾蒙療法)
      4. 正接受積極監控的局部前列腺癌
    4. 預定開始試驗藥物 4 週內之重大手術
    5. 腎臟、神經、精神、內分泌、代謝或免疫等具意義的病史,試驗主持人認為對患者參與本試驗或對試驗結果的判讀可能有不良影響
    6. 進行中之藥物引發的肝損傷、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和/或膽結石和/或肝硬化引起的肝外阻塞
    7. 過去 60 天內有異體或自體幹細胞移植 (SCT) 或嵌合抗原受體 T 細胞 (CAR-T) 療法的病史
    8. 試驗收案前,有活動性無法控制的自體免疫血球低下(例如自體免疫溶血性貧血、自發性血小板減少紫瘢病)至少 4 週
    9. 重大心血管疾病,定義為以下任何一種:
      1. 隨機分配前過去 2 個月內出現不穩定型心絞痛或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
      2. 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病史、
      3. 隨機分配前 12 個月內有使用任何方法之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40% 的紀錄,除非後續測量(任何方法 ≥ 2 次,至少間隔 3 週)紀錄 LVEF 恢復 > 40%,和/或
      4. 紐約心臟協會心臟衰竭功能分類系統 ≥ 第 3 級,無法控制或症狀性心律不整
    10. 篩選期間,3 次連續心電圖 (ECGs) 中至少 2 次使用 Fridericia 公式之心跳速率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延長 > 470 msec,並且全部 3 次心電圖的平均 QTcF > 470 msec
      1. QTcF 是使用 Fridericia 公式計算(QTcF = QT/(RR^0.33))
      2. 試驗主持人可以酌情決定嘗試校正疑似藥物引發的 QTcF 延長或電解質異常所導致的延長,並且只有在臨床上安全的情況下,才可以停用引起問題的藥物或改用另一種已知與 QTcF 延長無關的藥物,或補充電解質
      3. 允許針對潛在束支傳導阻滯進行校正後 QT 間期 (QTc) 之校正
    11. 根據篩選實驗室檢測,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檢測顯示活動性/進行中感染,定義為:
      1. B 型肝炎病毒 (HBV):排除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的患者。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陽性且 HBsAg 陰性的患者必須在隨機分配前進行 B 型肝炎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評估。B 型肝炎 PCR 陽性患者將被排除。
      2. C 型肝炎病毒 (HCV):排除 C 型肝炎抗體陽性的患者。如果 C 型肝炎抗體結果為陽性,則患者將需要在隨機分配前獲得 C 型肝炎核糖核酸 (RNA) 陰性結果。C 型肝炎 RNA 陽性的患者將被排除。
    12. 已知的活動性巨細胞病毒 (CMV) 感染。陰性狀態的患者符合資格。
    13. 其他具臨床意義之無法控制的病況證據,包括但不限於無法控制的全身性感染(病毒、細菌,或真菌),或試驗主持人和醫療監測者認為可能會導致患者參與風險的其他具臨床意義活動性疾病病程。不需篩選慢性病況。
    14. 已知的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不論 CD4 計數。未知或陰性狀態的患者符合資格。(若檢驗結果為陽性(包含偽陽性),試驗醫院及試驗醫師將提供後續就醫轉介或諮詢,並需依法通報主管機關。)
    15. 具臨床意義的活動性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其他可能影響口服試驗治療之胃腸道 (GI) 吸收的病況
    16. 進行中的發炎性腸道疾病
    17. 先前/併用療法
    18. 先前暴露於 BTK 抑制劑(共價或非共價)
    19. 併用其他試驗用藥物或抗癌療法(荷爾蒙療法除外)
    20. 需要 warfarin (可化凝錠) 或其他維生素 K 拮抗劑進行抗凝血治療的患者
    21. 第 1 週期第 1 天時,使用 ≥ 20 mg prednisone 每日一次 (QD) 或每天等效劑量的類固醇。患者不得接受作為抗腫瘤用途使用的任何 prednisone 劑量
    22. 在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接種活毒疫苗
    23. 正在接受強效細胞色素 P450 3A (CYP3A) 抑制劑(posaconazole 和 voriconazole 除外)長期療法,而其無法在開始試驗藥物治療前於 CYP3A 抑制劑療法之 3-5 個半衰期內停用的患者。
    24. 其他排除條件
    25. 懷孕、授乳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哺乳
    26. 患者已知對 pirtobrutinib 或 ibrutinib (億珂) 的任何成分或賦形劑過敏,包括嚴重過敏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 試驗計畫聯絡人:許家寧 Nina Hsu / 羅虹 Hong Lo
• 電話: 02-21758647/02-21758687
• 傳真: 02-21756511
• 電子郵件:Nina.hsu@iqvia.com / Hong.lo@iqvia.com
公布截止日期
2024-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