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會申請辦法與申請書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贊助會員、名譽會員、團體會員、榮譽會員五種,其入會資格為:
一、普通會員:
  • 凡國內外公私立醫學院醫學系(醫科)或中醫學系畢業,取得醫師執照並對血液病學有興趣者。
  • 凡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或醫專畢業,於公私立醫學院教學醫院或醫學研究所從事血液有關工作且對血液學有興趣者。
  • 凡合乎上述(一)或(二)之條件,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二、贊助會員:
凡在經濟或其他方面對本會有實際贊助之個人或團體,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三、名譽會員:
凡對血液病醫學有特殊貢獻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四、團體會員:
凡對血液病醫學之研究、防治有興趣之學術、醫療或教育團體,由理監事二人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五、榮譽會員:
凡本會會員年滿65歲,並履行本會會員義務達10年以上者,得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為榮譽會員,享有免繳本會會費之權利。
第九條 本會各種會員分別享受下列之權利:
一、普通會員享有:
  • 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
  • 本會刊物贈閱之權利。
二、贊助會員、名譽會員、團體會員及榮譽會員享有:
  • 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但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本會刊物贈閱之權利。
第十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一、普通會員:
  •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 按期繳納會費。
二、贊助會員及團體會員:
  •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 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繳費規定如下:
  • 會員每年四月底必須繳清該年常年會費,逾期未繳者,五月再度寄發催繳通知,六月起停止寄發本會資料,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
  • 會員連續兩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得經理監事會議決通過中止會籍,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喪失會員資格:
  • 死亡。
  • 經理監事會議決通過中止會籍者。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死亡。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五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申明退會,凡經除名或退會者,已繳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 會員因違反本章程第十二條規定致除名者,不得申請恢復會籍。
會員因違反本章程第十一條規定致中止會籍或依第十五條規定自動申請退會者,不得再以新進會員方式申請入會,但得以補繳積欠會費及入會費後,經理監事會議決通過恢復會籍。
表格下載更新日期申請表
普通會員申請表
2007-11-18
榮譽會員申請表
2007-11-18
團體贊助會員申請表
2007-11-18
劃撥單
2007-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