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章程

※本章程經本會107年4月15日第16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報經內政部107年6月28日台內團字第1070429307號函准予備查。
變更章程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40條、第41條及全文章程條文序號調整乙節。

本章程經本會109年8月1日第17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內政部109年9月25日台內團字第1090049990號函予以備查。
修訂章程第21條及第33條。

本章程經本會112年4月16日第18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本案於呈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
修正章程第8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血液病學會,英文譯名The Hematology Society of Taiwan,英文簡稱HST。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高血液病醫學之水準,促進其發展及應用,並增進國民之健康及國際學術之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會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得視會員人數及會務進行之需要設分會、支會與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促進血液疾病相關之醫療、教育、及研究工作。
  • 二、舉辦有關血液病學之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 三、發行有關血液病學之刊物。
  • 四、維護會員之權益。
  • 五、聯繫國內外研究血液病有關之學術團體。
  • 六、培養血液病專科醫師及提高國內血液病醫療水準。
  • 七、獎助血液病醫學人才及舉辦其他有關事宜。
第七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贊助會員、名譽會員、團體會員、榮譽會員五種,其入會資格為:
一、普通會員:
  • (一)凡國內外公私立醫學院醫學系(醫科)或中醫學系畢業,取得醫師執照並對血液病學有興趣者。
  • (二)凡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或醫專畢業,現於公私立醫學院教學醫院或學術性醫學研究機構從事血液有關工作且對血液學有興趣者。
  • (三)凡合乎上述(一)或(二)之條件,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二、贊助會員:
凡在經濟或其他方面對本會有實際贊助之個人或團體,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三、名譽會員:
凡對血液病醫學有特殊貢獻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四、團體會員:
凡對血液病醫學之研究、防治有興趣之學術、醫療或教育團體,由理監事二人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五、榮譽會員:
凡本會會員年滿65歲,並履行本會會員義務達10年以上者,得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為榮譽會員,享有免繳本會會費之權利。
第九條 本會各種會員分別享受下列之權利:
一、普通會員享有:
  • (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
  • (三)本會刊物贈閱之權利。
二、贊助會員、名譽會員、團體會員及榮譽會員享有:
  • (一)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但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二)本會刊物贈閱之權利。
第十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一、普通會員:
  •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 (三)按期繳納會費。
二、贊助會員及團體會員:
  •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 (二)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繳費規定如下:
  • 一、會員每年四月底必須繳清該年常年會費,逾期未繳者,五月再度寄發催繳通知,六月起停止寄發本會資料,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
  • 二、會員連續兩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得經理監事會議決通過中止會籍,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喪失會員資格:
  • 一、死亡。
  • 二、經理監事會議決通過中止會籍者。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一、死亡。
  •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五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申明退會,凡經除名或退會者,已繳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 會員因違反本章程第十二條規定致除名者,不得申請恢復會籍。
會員因違反本章程第十一條規定致中止會籍或依第十五條規定自動申請退會者,不得再以新進會員方式申請入會,但得以補繳積欠會費及入會費後,經理監事會議決通過恢復會籍。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 三、議決會務,通過年度工作計劃。
  • 四、通過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
  •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及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二十條 本會之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不得連續連任。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二十一條 第一屆理監事候選人由籌備會提供參考名單,於會員大會時選舉之。第二屆以後之理監事候選人則由理事會提供參考名單,於會員大會時選舉之。必要時,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任期自當選後召開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四、聘免工作人員。
  •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視會務需要得增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不能為理監事。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視職務之需要經理事會同意而聘任之。

第二十九條 本會得聘請顧問,至多7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及其本人同意後聘任之,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顧問得列席理監事會議及各委員會議,但無表決權。

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一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會員之除名。
  •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團體之解散。
  •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與監事會每三至六個月均需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與監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但如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三十四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為來源:
一、會費:
  • (一)普通會員:普通會員入會費定為新臺幣壹仟元,醫師會員常年會費為新臺幣貳仟元,非醫師會員常年會費為新臺幣壹仟元。
  • (二)贊助會員:個人每年贊助新臺幣叁萬元以上,團體每年贊助新臺幣伍萬元以上。
  • (三)團體會員:入會費新臺幣壹仟元,常年會費新臺幣伍仟元。
  • (四)會費得由理監事會視實際情形之需要提交大會議決會費之增減。
二、補助費。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之利息。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每年度終了前後兩個月,由理事會編製上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基金收支表及下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送請監事會審核、批具審核意見書、提會員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三十八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人事編制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