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會員>健保署公告修訂含免疫球蛋白成分藥品之給付規定

<轉知會員>健保署公告修訂含免疫球蛋白成分藥品之給付規定,自107/4/1起生效。

8.1.3.高單位免疫球蛋白 (Gamimune-N; Venoglobulin)

限符合下列適應症病患檢附病歷摘要(註明診斷,相關檢查報告及數據,體重、年齡、性別、病史、曾否使用同一藥品及其療效等)

1.先天或後天性免疫球蛋白低下症併發嚴重感染時(需附六個月內免疫球蛋白檢查報告)

2.免疫血小板缺乏性紫斑症 (ITP) 經傳統治療效果不佳,其血小板<20,000/cumm且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

(1)有嚴重出血危及生命者。

(2)需接受緊急手術治療者。(103/4/1)

3.緊急狀況下,免疫血小板缺乏性紫斑症 (ITP) 病例合併血小板嚴重低下(20,000/cumm),雖未經傳統治療,但合併有嚴重出血,而又必須接受緊急手術治療者。(103/4/1)

4.免疫血小板缺乏性紫斑症(ITP)且於懷孕或分娩期間,經臨床醫師判斷不適合以類固醇治療者。(107/4/1)

5.先天性免疫不全症之預防性使用,但需有醫學中心之診斷証明。

6.川崎病合乎美國疾病管制中心所訂之診斷標準,限由區域醫院()以上教學醫院實施,並填寫「全民健康保險使用Intravenous Immune Globulin (IVIG) 治療川崎病」申請表(詳附表六)併當月份醫療費用申報。

7.因感染誘發過度免疫機轉反應,而致維生重要器官衰竭,有危及生命之慮者,限由區域醫院(含)以上有加護病房乙等級以上之教學醫院實施。(93/2/1

8.腸病毒感染嚴重患者,且符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之「腸病毒感染嚴重患者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之適應症」。(97/5/9102/7/2310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