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會員】衛福部廢止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五條第四項之補助

【轉知會員】衛福部廢止「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五條第四項之補助基準」

茲因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於104114日修正公布,已將第33條所定之醫療費用補助範圍擴大至涵括支持性及緩和性照護所需之費用等,為使符合該條文修正後之規定,並考量現行「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所定補助程序、內容尚有未盡周延之處,爰修正該辦法,並將「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五條第四項之補助基準」所規定之藥物費用補助額度及比率增列於「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辦法」第七條附表,業於10698日辦理發布,爰辦理廢止該補助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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