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修訂關於增修專科醫師甄試審辦法第九章第25條、專科醫師甄試須知第三項第2點及格標

關於增修專科醫師甄試(審)辦法第九章第25條血液病專科醫師之再審查、血液病專科醫師甄試須知第三項第2點及格標準之相關規定,提請核備。

專科醫師甄試(審)辦法第九章第25條
修正前 修正後
經本會甄試(審)合格之血液病專科醫師,應每六年提出申請再審查,經本會甄試(審)委員會審查,認定資格後,更換證書,並繳納手續費及證書費新臺幣貳仟元。

 

經本會甄試(審)合格之血液病專科醫師,應每六年提出申請再審查,經本會甄試(審)委員會審查,認定資格後,更換證書,並繳納手續費及證書費新臺幣貳仟元,換證期限內申請補發需繳納手續費及證 書工本費新臺幣壹仟元。

血液病專科醫師甄試須知第三項第2點及格標準之相關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2)若平均成績及格,但實地測驗成績在五十分以上且未滿六十分時,必須再加強訓練,加強訓練必須在其他訓練醫院進行之,並繳交加強訓練報告給學會備查,並經委員會核評合乎資格者方准予及格。實地測驗不及格者需接受加強訓練之醫師,每人需繳交加強訓練之指導醫師費用新台幣伍仟元。 (2)若平均成績及格,但實地測驗成績在五十分以上且未滿六十分或顯微鏡玻片測驗成績未滿五十分雖實地測驗平均成績已達六十分以上時,必須再加強訓練,加強訓練必須在其他訓練醫院進行之,並繳交加強訓練報告給學會備查,並經委員會核評合乎資格者方准予及格。實地測驗不及格者需接受加強訓練之醫師,每人需繳交加強訓練之指導醫師費用新台幣伍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