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修訂專科醫師甄試(審)辦法第七章血液病專科臨床訓練指導醫師之資格之相關規定

新增修訂專科醫師甄詴(審)辦法第七章血液病專科臨床訓練指導醫師之資格第二十條第一、二項之相關規定,並新增第六項指導醫師年資累計之相關規定。本案於提報明年度(106)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後實施。

 

修改前 修改後
一、擔任課程主持人,需具備醫學院血液病相關課程副教授以上教職或合格之血液病專科訓練醫院擔任專任血液科主治醫師十年(含)以上之資歷。
二、擔任課程指導醫師,需在血液病專科訓練醫院擔任主治醫師五年(含)以上或在醫學院擔任血液病相關課程助理教授以上教職之資歷。
三、甄試(審)委員會得視需要請申請者口頭報告備詢。
四、新申請訓練機構之課程訓練主持人及訓練指導醫師應於申請成立訓練機構時成為本會合格之訓練指導醫師,並得與新申請成立之訓練機構同步提出報備或申請。
五、申請成為訓練指導醫師時若非血專訓練醫院之專任人員,應另行檢附血專訓練主持人說明文件所負責的實質臨床教學工作內容。
 
一、擔任課程主持人,需曾擔任過血液病專科訓練課程指導醫師且具備醫學院血液病相關課程副教授以上教職或合格之血液病專科訓練醫院擔任專任血液科主治醫師十年(含)以上之資歷。
二、擔任課程指導醫師,需在血液病專科訓練醫院擔任主治醫師五年(含)以上。
三、四、五(略)
六、指導醫師的年資累計以在血液病專科訓練醫院專任期間為限。若離開所擔任之血液病專科訓練醫院改任其他非血液病專科訓練醫院時,其指導醫師之訓練年資累計將先予暫停,惟其資格仍予保留。若再轉任至其他血液病專科訓練醫院任職前,應先向本會申請恢復指導醫師年資計算後,始能申請擔任該機構之指導醫師或課程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