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健署發布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轉知會員:國健署發布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總說明

為推動醫療服務與照護,增進國人健康並預防罕見疾病,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以下稱本法)自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公布施行至今,歷經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共三次修正。其中為加強照顧罕見疾病病人,提供罕見疾病病人與其家屬充分之疾病資訊及心理支持,以因應疾病對於病人與其家庭之生理及心理衝擊,並為避免因遺傳因素於家族中發生新個案,爰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本法第八條第一項,除原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派遣專業人員訪視,告知相關疾病之影響,提供照護諮詢外,並增訂提供心理支持及生育關懷等服務,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提供相關服務之法規命令。

為符法制,爰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之授權訂定「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共十一條。

 

附件檔案:
發布令掃瞄檔.pdf
辦法條文.pdf
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