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訓練機構之資格

一、具備完善之血液專科訓練課程─如第五章第十七條之規定。
二、有合格之臨床訓練指導醫師(如第七章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二名以上;其中一名任課程主持人。
三、具有完整的醫院設備,包括如下:

 甲、具有完整的紅血球、白血球、血小板及血液凝固學之檢驗設備。
 乙、具有現代化血庫之設備。
 丙、具備認可的放射線科(包括診斷及治療)、核醫、免疫、病理及臨床病理等科之人才及設備。
四、訓練機構需有足夠的住院、門診及急診患者數目,供學員訓練期間,接觸各年齡之各類血液病及有關腫瘤疾病,以瞭解其處理和療效等。
五、具有完備之病歷記載、統計及追蹤體系。
六、有按期舉行之學術臨床討論會。

申請為臨床訓練之醫療機構,須先備妥下列資料,經本會認可及實地視察合格後生效,並公佈之:

一、參加血液病專科醫師訓練之申請書。
二、血液病專科醫師訓練之主持人及指導醫師之學、經歷。
三、有關血液專科訓練之醫療設備說明書。
四、血液專科訓練課程內容。
五、繳交申請費新臺幣參萬元整。

甄試(審)委員會得適時指派委員,調查已取得血液病專科訓練之醫療機構之作業及訓練狀況。如有不合本會之規定者,由本會函請該醫療機構改進。二年後,若仍未能達到本會之要求時,取消該醫療機構訓練血液病專科醫師之資格,並行文告知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