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發展獎勵辦法及申請書

中華民國血液病學會青年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91年11月30日第11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3月7日第13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7日第14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8月11日第14屆第6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8月31日第14屆第9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第15屆第11次理監事會議及中華民國106年4月15日第16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6日第16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3月6日第17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修正第2條之"註")

第一條:本研究發展獎之設立,旨在鼓勵本會年輕會員從事血液病相關之基礎及臨床研究,提高國內血液病學術水準。

第二條:凡中華民國血液病學會之會員年齡在四十五歲(含)以下(註),且非專任、臨床或兼任副教授(含)以上,目前仍從事血液研究者可向本會提出申請,惟最近三年內提出之研究計畫已獲其他單位補助者,或曾榮獲性質相似之獎者,不得再向本會提出申請,重複得獎。

第三條:本會舉辦之各項學術獎選拔,同一人同一年度同時獲多種獎項時,保留其得獎紀錄,獎金擇優頒發。

第四條:候選人之推選方式採會員自我申請。

第五條:候選人應檢具下列相關資料:
1、申請單一式。
2、研究計劃書電子檔或紙本一式七份。
3、最近五年內相關性著作電子檔或紙本一式七份。
4、未獲其他單位補助聲明書。

第六條:本項獎勵由本會理事會下所屬之「學術委員會」,成立選拔工作小組負責辦理。小組成員五至十人,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理事長聘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

第七條:本研究發展獎之獎金來自贊助,每單一獎項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獎金贊助單位或個人得經學會學術委員會同意,依其意願決定獎項名稱及敘獎主題。

第八條:選拔小組須於年會至少三個月前確認該年度獲得贊助之獎項名額,經學術委員會確認後公告,徵求會員計畫投稿。

第九條:選拔小組就投稿計畫中,甄選優秀具發展潛力之年輕會員並評定其所提出之研究構思和計劃之可行性,依照該年度獎項名額選拔獲選人若干名。該年度部分獎項無適當人選時,得從缺,人選應在次年年會開會一個月前產生,並向理監事會報備。

第十條:本研究發展獎將在每年年會時頒獎,得獎人須在大會提出研究計劃口頭報告,並於一年期滿在大會提出口頭成果報告。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註:為至年會學術獎頒獎日止,≦45.0歲者。女性如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依胎次再延長,每胎次延長二年;男性如請育嬰假者,得依實際請育嬰假時間予以延長,每胎次至多延長二年為限。以上均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