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血液病學會多中心合作研究報告規範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三屆第八次理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

一、多中心合作研究報告得多篇發表,排名次序依各人的貢獻而定,惟主要研究報告,計畫主持人及主要撰稿人應列名第一或通訊作者,及可提報十位以上(含十位)合格病患或該計畫所需病患總數之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計畫協同主持人。其他共同撰寫人可包括研究計畫工作群或試驗小組召集人、研究護理師及參與研究之主要病理或統計學家等。註腳中應註明該報告為「中華民國血液病學會○○○臨床研究小組」的研究報告。此外,提報不足十位合格病患或不足該計畫所需病患總數之百分之十的計畫協同主持人姓名,應按英文字母順序列入註腳內。所有允贈均應致謝。

二、前項多中心合作研究報告,若單一中心貢獻合格病患數目達所需病患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得評估是否增列同一中心其它協同研究人員為共同作者。增列的人數、排名次序及註解相同貢獻時,須由各研究小組計畫主持人協調各中心主持人認可同意,方得發表。

三、本會多中心合作研究報告的摘要,應註明計畫主持人與主要撰稿人之姓名,及其為中華民國血液病學會的研究報告。

四、其他報告如檢討報告、流行病學研究報告、病理學研究報告、自然科學研究報告、組織機構間資料研究報告等,得經相關研究計畫工作群召集人及計畫主持人協商同意後,方得由個人提報,但需答謝中華民國血液病學會之支援,特別報告之排名次序依個人之貢獻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