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血液病專科醫師受訓(報備)須知辦法中第一條及第二條款規定

修正血液病專科醫師受訓(報備)須知辦法中第一條及第二條款為當年九月三十日前,報備醫師應提出血專訓練報備申請,逾期則不予受理。

修改前

修改後

第 一 條

新進會員若欲參加血液病專科醫師甄試,依規定應於開始進入訓練計劃後,當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報備有關訓練事宜,否則不予接受。

第 二 條

本會受訓醫師若係申請血液及腫瘤合併之專科醫師訓練,依規定應於開始進入訓練計劃後,當年十月十五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接受腫瘤內科專科醫師訓練之學員若於腫瘤內專訓練期間對血液病專科醫師訓練有興趣者,欲向本會報備專科訓練時至少應在腫瘤內科專科醫師訓練結束當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方准予接受。若已取得腫瘤內科專科醫師資格後,欲取得血液病專科醫師資格者,須在血液病專科訓練醫院全職訓練二年,始可取得血液病專科醫師考試資格。

第 一 條

新進會員若欲參加血液病專科醫師甄試,依規定應於開始進入訓練計劃後,當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報備有關訓練事宜,否則不予接受。

第 二 條

本會受訓醫師若係申請血液及腫瘤合併之專科醫師訓練,依規定應於開始進入訓練計劃後,當年九月三十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接受腫瘤內科專科醫師訓練之學員若於腫瘤內專訓練期間對血液病專科醫師訓練有興趣者,欲向本會報備專科訓練時至少應在腫瘤內科專科醫師訓練結束當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方准予接受。若已取得腫瘤內科專科醫師資格後,欲取得血液病專科醫師資格者,須在血液病專科訓練醫院全職訓練二年,始可取得血液病專科醫師考試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