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常設工作組共6組。將由理監事推薦適任召集人人選

依第18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決議:
目前執行中的工作組直接轉為常設工作組:ALL、LYM、MPN(CML)、BBD,另外新增AML(MDS)、Myeloma 共6組,請理監事推薦工作組召集人適任人選。
中華民國血液病學會臨床試驗委員會工作組組織簡則:
第四條 工作組須設「工作組召集人」壹名:
第一項 「工作組召集人」由理監事提名經當事人同意後,臨床試驗委員會過半數委員同意後始任之,任期三年,隨理監事會任期之更迭而進退,不得連任,經輪替後可回任。各工作組召集人可於任期內自行遴選副召集人1位及委員至少3-5位,輔助工作組召集人執行工作組業務,隨工作組召集人任期更迭,可連選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