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修臨床試驗委員會工作組組織簡則

  • 106年7月22日臨床試驗委員會議制定
  • 106年8月20日理監事會議通過
  • 112年12月3日臨床試驗委員會議編修
  • 112年12月16日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為達到跨院合作與資源共享之目的,學會得因「特定疾病」或「研究主題」成立工作組,以整合及推動相關之教育、研究或臨床試驗相關活動。
  • 第二條 工作組隸屬並常設於中華民國血液病學會臨床試驗委員會下管理。
  • 第三條 工作組之成立,須由本學會理監事提出,經理監事會同意後生效。為維持良性互動,單一「特定疾病」或「研究主題」維持單一工作組運作;若「特定疾病」或「研究主題」有細分獨立出其他工作組之必要,可循此條文規則申請。
  • 第四條 工作組須設「工作組召集人」壹名:
    • 第一項 「工作組召集人」由理監事提名經當事人同意後,臨床試驗委員會過半數委員同意後始任之,任期三年,隨理監事會任期之更迭而進退,不得連任,經輪替後可回任。各工作組召集人可於任期內自行遴選副召集人1位及委員至少3-5位,輔助工作組召集人執行工作組業務,隨工作組召集人任期更迭,可連選連任。
    • 第二項 現任理事長及臨床試驗委員會召集人因負有提名臨床試驗委員會之責,故不擔任「工作組召集人」。
    • 第三項 「工作組召集人」需負責協調工作組組織運作,財務預算管理並負責工作組與學會之間的協調溝通。
    • 第四項 若工作組召集人因故未能繼續擔任,工作組須於三個月內提出申請變更「工作組召集人」,並依第四條第一項重新選任。
  • 第五條 工作組得自行對學會外之團體或機構進行募款,所募款項由學會統籌出納;為配合學會財務規劃與維持收支紀律,不論工作組運作實績如何,學會每年向工作組所得募款收取管理費,金額由學會提報理監事會同意後實施。
  • 第六條 工作組每年10月底前需提出隔年度主題計畫、與財務管理規劃、當年度工作報告,經臨床試驗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始得繼續執行。值工作組運作實績未能通過臨床試驗委員會年度審核,得由臨床試驗委員會向「工作組召集人」敦促改善。
  • 第七條 倘若工作組運作實績不佳,或因時勢改變,經臨床試驗委員會討論有廢除之必要,得提請理事會同意後廢除。
  • 第八條 工作組成立後第二年起,需每年於學會之年會或季會時,籌辦與工作組主題計畫相關的公開演講報告或主題研討議程。
  • 第九條 「工作組召集人」得經理事長同意,請求學會支援工作組計畫執行所需。工作組亦得辦理學會交辦或委託之相關業務。
  • 第十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學會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