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審會議修訂甄審條文

111年度第一次甄審會議中決議:為有效在每年度會期中審查送審資料,故將每年度收件日期訂在四次甄審會期內,修訂專科醫師甄試審條文(如下)。

修正前 修正後(新增)
第七章 血液病專科臨床訓練指導醫師之資格
第二十條  專科訓練課程主持人與訓練指導醫師,除具備本會認可之血液病專科醫師資格向本會申請,並經甄試(審)委員會審核通過:
一、擔任課程主持人,需曾擔任過血液病專科訓練課程指導醫師,具備醫學院血液病相關課程副教授以上教職或於區域醫院級以上(含)實際擔任專任血液科主治醫師並從事照護血液病病患十年(含)以上之資歷註。
二、擔任課程指導醫師,需在區域醫院級以上(含)之醫院實際從事照護血液病病患擔任主治醫師五年(含)以上註,或在醫學院擔任血液病相關課程助理教授以上教職之資歷。
第二十條專科訓練課程主持人與訓練指導醫師,除具備本會認可之血液病專科醫師資格向本會申請,並經甄試(審)委員會審核通過:
一、(略)
二、(略)
三、課程主持人/課程指導醫師申請/補件資料應於當年度六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提出申請及補件完成,逾期則當年度不受理,佐證資料有效日為申請日往前推算三個年度1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