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內容 |
---|---|
試驗委託者 |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疾病類型 | 骨髓瘤 |
計畫名稱 |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開放性、多中心試驗,針對新診斷出多發性骨髓瘤且不符合移植資格的患者,評估isatuximab (SAR650984)併用bortezomib (VelcadeR)、lenalidomide (RevlimidR)和dexamethasone治療相較於bortezomib併用lenalidomide和dexamethasone治療的臨床效益 |
計畫類型 | 多中心|前瞻|第III期 |
參加醫院及試驗主持人 | 彰化基督教醫院: 張正雄醫師 台大醫院: 黃聖懿醫師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葉士芃醫師 |
執行期間 | 2018年03月起 |
試驗目的 | 評估IVRd治療組(也稱為實驗組)中,isatuximab (SAR650984)併用bortezomib (Velcade®)、lenalidomide (Revlimid®)和dexamethasone治療,相較於VRd治療組(也稱為對照組)中bortezomib併用lenalidomide和dexamethasone治療,用於您疾病時的療效及可能的風險。 本試驗也將評估人體如何運用isatuximab,以及您腫瘤細胞的特定特徵是否使其對試驗治療容易產生抵抗性或更為敏感。 |
試驗藥物 | Isatuximab (SAR650984) |
參加試驗條件 | 主要納入條件: 1. 依IMWG標準定義之有症狀的多發性骨髓瘤。 2. 證實為可測量的疾病: - 使用血清蛋白免疫電泳(immunoelectrophoresis)測得血清M蛋白≥ 1.0 g/dL和/或 - 收集24小時尿液使用尿液蛋白免疫電泳測得尿液M蛋白≥ 200 mg 和/或 - 血清或尿液中無可測量之M蛋白的輕鏈(light chain)多發性骨髓瘤 (血清免疫球蛋白游 離輕鏈[serum immunoglobulin free light chain, FLC] ≥ 10 mg/dL且異常血清免疫球蛋白κλ(kappa lambda) 游離輕鏈比值< 0.26或> 1.65) 。 3. 患者新診斷患有疾病且因下方原因不考慮進行高劑量化療:年齡≥ 65歲;或< 65歲但具有可能對幹細胞移植所需高劑量化療之耐受性不佳或產生副作用。 4. 在進行不屬於正常醫療照護之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患者必須提供自願性的書面受試者同意,同時了解患者可隨時撤銷同意,而不會對其醫療照護產生成見。
交叉部分:患者若符合下方所有條件,即認定為符合交叉的資格: 1. 交叉前在VRd對照組中證實疾病惡化的患者。 2. 除了VRd組治療之外,患者不曾接受任何其他全身性抗癌治療。
主要排除條件: 1. 年齡未滿18歲(或者若法定成年年齡> 18歲,則依國家的法定成年年齡)及超過80歲。(臺灣地區為未滿20歲或超過80歲)。 2. 診斷出高於一級(> Grade 1)的周邊神經病變,或一級且伴隨疼痛。 3. 診斷出意義不明的原發性類澱粉變性單株免疫球蛋白症(amyloidosis monoclonal gammopathy),或患有和緩性多發性骨髓瘤(無相關器官或組織未端功能受損的無症狀性多發性骨髓瘤)。 4. 診斷出Waldenström氏病,或無同源漿細胞浸潤(clonal plasma infiltration cell)伴隨溶骨性骨病灶(lytic bone lesions)的情況下出現IgM - M蛋白的其他情況。 5. 先前或目前接受全身性治療,或接受症狀性多發性骨髓瘤的幹細胞移植治療,除非是緊急使用短療程(dexamethasone 40 mg/day同等劑量治療4天)的皮質類固醇,且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十四天內完成。 6. 併發漿細胞白血病(plasma cell leukemia)。 7. 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十四天內的任何重大醫療程序:血漿置換(plasmapheresis)、大手術(椎體成形術(kyphoplasty)不視為重大醫療程序)、放射療法。 8. ECOG PS > 2。 9. 血紅素< 8 g/dL。 10. < 50%的骨髓有核細胞(nucleated cell)為漿細胞的情況下血小板< 70 x 109/L,及≥ 50%的骨髓有核細胞為漿細胞的情況下血小板≤ 30 x 109/L。篩選血液學檢測前3天內不允許接受血小板輸注。 11.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000/μL (1 x 109/L)。不允許使用人類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on factor, G-CSF)達到此水平。 12. 肌酸酐廓清率< 30 mL/min/1.73 m2 (腎臟疾病飲食調整[MDRD]公式)。 13. 總膽紅素> 1.5倍正常值上限(ULN),除非已知患有Gilbert症候群。 14. 修正的血清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 14 mg/dL (> 3.5 mmol/L)。 15.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或丙胺酸轉胺酶(ALT) > 3倍ULN。 16. 對dexamethasone、蔗糖組胺酸(sucrose histidine) (基底和氫氯酸鹽)、硼、甘露醇(mannitol)及聚山梨酯80(polysorbate 80) 或試驗治療的任何成分過敏(或有其禁忌症),且無法適合以類固醇作為前驅藥物治療,或因使用H2阻斷劑而禁止再接受這些藥物的治療。 17. 在隨機分配前六個月內發生過以下任一狀況: - 第二/三級心臟傳導阻滯 - 控制不佳的高血壓 - 心肌梗塞 - 重度/不穩定型心絞痛 - 冠狀/周邊動脈繞道術 - 紐約心臟學會第III或IV類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 ≥第三級的心律不整 - 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18. 左心室射出分率< 40%。 19. 先前患有惡性腫瘤。可允許經過妥善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表淺性膀胱癌(pTis、pTa和pT1),或低風險前列腺癌,或經過根治治療後的任何原位性惡性腫瘤,以及已於納入試驗前完成細胞毒性化療≥ 5年以上,且患者已有≥ 5年以上無疾病的任何其他癌症。 20. 已知患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相關疾病),或已知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疾病而需要抗病毒治療,或活動性A、B或C型肝炎感染。 21. 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可能顯著影響lenalidomide吸收的任何狀況。 22. 不穩定或不願意依當地臨床實務進行血栓預防治療。 23. 需要每日使用皮質類固醇(相當於≥ 10 mg/day的prednisone)超過七天(吸入性皮質類固醇除外)。 24. 在隨機分配前三個月內發生過以下任一狀況:難治型消化性潰瘍疾病、靡爛性食道炎或胃炎、感染性或發炎性腸道疾病、憩室炎、肺栓塞或其他無法控制的血栓性栓塞事件。 25. 任何可能會損害患者參與本試驗的能力,或影響試驗結果解讀的任何重度急性或慢性醫療狀況(例如:全身性感染,除非已採取抗感染治療),或患者無法遵從試驗程序。 26. 懷孕或哺乳中女性,或預備於參與本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ma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WOCBP)不願於開始試驗治療前≥ 4週以上、治療期間(包括中斷給藥時),以及停止試驗lenalidomide治療後至少二十八天內或停止isatuximab或bortezomib治療後三個月內(以較晚者為準),使用二種可靠的避孕方法預防懷孕,和/或不願或無法於展開試驗治療前(二次檢測為陰性)、最初六週治療期間的每一週、誘導期第二至四週期中每二十一天以及之後治療中每二十八天(或月經週期不規律的情況下為十四天),以及停止試驗lenalidomide治療後至少三十天內(月經週期不規律的情況下為十四和三十天)或停止isatuximab或bortezomib治療後三個月內每月(以較晚者為準)接受懷孕檢測。 交叉部分期:若患者對下方任何條件皆不符合,將會認定為符合交叉(crossover)的資格: 1. 診斷出意義不明的原發性類澱粉變性單株免疫球蛋白症(amyloidosis monoclonal gammopathy),或患有和緩性多發性骨髓瘤(無相關器官或組織末端功能受損的無症狀性多發性骨髓瘤)。 2. 診斷出Waldenström氏病,或無同源漿細胞浸潤(clonal plasma infiltration cell)伴隨溶骨性骨病灶(lytic bone lesions)的情況下出現IgM M蛋白質的其他情況。 3. 併發漿細胞白血病。 4. 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十四天內的任何重大醫療程序:血漿置換、大手術(椎體成形術不視為重大醫療程序)、放射療法。 5. ECOG PS > 2。 6. 血紅素< 8 g/dL。 7. < 50%的骨髓有核細胞(nucleated cells)為漿細胞(plasma cells)的情況下血小板50 x 109/L,及≥ 50%的骨髓有核細胞為漿細胞的情況下血小板≤ 30 x 109/L。篩選血液學檢測前三天內不允許接受血小板輸注。 8.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000/μL (1 x 109/L)。不允許使用人類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G-CSF)達到此水平。 9. 肌酸酐廓清率< 30 mL/min/1.73 m2 (MDRD公式)。 10. 總膽紅素> 1.5倍ULN,除非已知患有Gilbert症候群。 11. 修正的血清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 14 mg/dL (> 3.5 mmol/L)。 12. 天門冬酸轉胺酶(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和/或ALT > 3倍ULN。 13. 對dexamethasone、蔗糖組胺酸(sucrose histidine) (基底和氫氯酸鹽)、硼、甘露醇(mannitol)及聚山梨酯80(polysorbate 80)或試驗治療的任何成分過敏(或有其禁忌症),且無法適合以類固醇作為前驅藥物治療,或因使用H2阻斷劑而禁止再接受這些藥物的治療。 14. 交叉組中,第一劑試驗藥品(IMP)給藥前六個月內發生過以下任何狀況: - 第二/三級心臟傳導阻滯。 - 控制不佳的高血壓。 - 心肌梗塞。 - 重度/不穩定型心絞痛。 - 冠狀/周邊動脈繞道術。 - 紐約心臟學會第III或IV類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 ≥第三級的心律不整。 - 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15. 左心室射出分率< 40%。 16. 先前患有惡性腫瘤。可允許經過妥善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表淺性膀胱癌(pTis、pTa和pT1),或低風險前列腺癌,或經過根治治療後的任何原位性惡性腫瘤,以及已於第一次給藥前完成細胞毒性化療≥ 5年以上,且患者已有≥ 5年以上無疾病的任何其他癌症。 17. 已知患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相關疾病),或已知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疾病而需要抗病毒治療,或活動性A、B或C型肝炎感染。 18. 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可能顯著影響lenalidomide吸收的任何狀況。 19. 主試驗期間,開始交叉部分前不足6個月內因相關不良反應、撤銷同意或疾病惡化(PD)以外之任何其他原因提前停止lenalidomide和dexamethasone治療。 20. 不穩定或不願意依當地臨床實務進行血栓預防治療。 21. 需要每日使用皮質類固醇(相當於≥ 10 mg/day的prednisone)超過七天(吸入性皮質類固醇除外)。 22. 交叉組中,給予第一劑試驗藥品(IMP)前三個月內發生過以下任一狀況:難治型消化性潰瘍疾病、靡爛性食道炎或胃炎、感染性或發炎性腸道疾病、憩室炎、肺栓塞或其他無法控制的血栓性栓塞事件。 23. 任何可能會損害患者參與本試驗的能力,或影響試驗結果解讀的任何重度急性或慢性醫療狀況(例如:全身性感染,除非已採取抗感染治療),或患者無法遵從試驗程序。 24. 懷孕或哺乳中女性,或預備於參與交叉部分期間懷孕的女性。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不願於開始試驗治療前≥ 四週以上、治療期間(包括中斷給藥時),以及停止試驗lenalidomide治療後至少二十八天內或停止isatuximab治療後三個月內(以較晚者為準),使用二種可靠的避孕方法預防懷孕,和/或不願或無法於展開試驗治療前(二次檢測為陰性)、最初 週治療期間的每一週以及治療中每28天(或月經週期不規律的情況下為十四天),以及停止試驗lenalidomide治療後至少三十天內(月經週期不規律的情況下為十四和三十天)或停止isatuximab或bortezomib治療後三個月內每個月(以較晚者為準)接受懷孕檢測。 25. 男性參與者不同意於參與交叉部分期間、中斷給藥時,以及停止試驗 lenalidomide治療後至少三十天內或停止isatuximab治療後三個月內(以較晚者為準)採行確實禁慾,或不同意在與懷孕女性或具生育能力的女性進行性行為 的過程中使用保險套,即使已完成輸精管切除術亦需使用。 |
試驗計畫聯絡資訊 | 1. 彰化基督教醫院: 張正雄醫師
2. 台大醫院: 黃聖懿醫師
|
公布截止日期 | 2019-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