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試驗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 一 條: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五條之規定組織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聯合各醫療院所合作推動血液相關疾病治療之臨床試驗研究。

第 三 條:本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委員十六至十七人,可依需要由召集人聘請委員或有關專家若干人參加,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第 四 條: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撥充。

第 五 條:本委員會得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六 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并執行理事監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 七 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八 條: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88年4月17日第10屆第2次理監事會通過
.88年7月17日第10屆第3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99年12月18日第13屆第10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109年8月29日第17屆第2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修訂第1條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