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過修訂血液病專科醫師甄試(審)辦法第七章第二十條第一、二項之相關規定

十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中華民國血液病學會血液病專科醫師甄試(審)辦法第七章第二十條第一、二項之訓練機構主持人及指導醫師資格之相關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專科訓練課程主持人與訓練指導醫師,除具備本會認可之血液病專科醫師資格向本會申請,並經甄試(審)委員會審核通過:
一、擔任課程主持人,需曾擔任過血液病專科訓練課程指導醫師且具備醫學院血液病相關課程副教授以上教職或合格之血液病專科訓練醫院擔任專任血液科主治醫師十年(含)以上之資歷。 
二、擔任課程指導醫師,需在血液病專科訓練醫院擔任主治醫師五年(含)以上或在醫學院擔任血液病相關課程助理教授以上教職之資歷。
專科訓練課程主持人與訓練指導醫師,除具備本會認可之血液病專科醫師資格向本會申請,並經甄試(審)委員會審核通過:
一、擔任課程主持人,需曾擔任過血液病專科訓練課程指導醫師,具備醫學院血液病相關課程副教授以上教職或於區域醫院級以上(含)實際擔任專任血液科主治醫師並從事照護血液病病患十年(含)以上之資歷註。
二、擔任課程指導醫師,需在區域醫院級以上(含)之醫院實際從事照護血液病病患擔任主治醫師五年(含)以上註,或在醫學院擔任血液病相關課程助理教授以上教職之資歷。
註:針對條文中實際照護血液病病患及相關資歷,須提出資料佐證,由甄審委員會審議之。

A. 主持人及指導醫師申請資格須按其照護疾病種類與個案數至少須符合訓練機構要求標準之下限。 內科下列九項惡性疾病需至少符合六項標準,(兒科) 七項惡性疾病需至少符合四項標準:

項目 內科 兒科
ALL

3/year

6/year

CLL

1/year

 

AML

10/year

1/year

CML

1/year

1/year

HL

4/year

1/year

NHL

10/year

1/year

MDS

10/year

1/year

MPN

 

10/year

1/year

MM

 

8/year

 

下列六項非惡性疾病需至少符合四項標準,(兒科) 五項非惡性疾病需至少符合三項標準:

項目 內科 兒科

SAA

1/year

1/year

ITP

6/year

7/year

thalassemia

6/year

7/year

hemophilia

1/year

1/year

AIHA

1/year

 

hemophagocytosis

1/year

1/year

B. 骨髓穿刺報告要求:
內/兒課程主持人: 過去三年至少 50/30 份報告
內/兒課程指導醫師: 過去三年至少 30 /20份報告
C. 擔任國內、外血液病學會主辦或協辦之研討會講師、座長或主席次數:
課程主持人: 過去三年至少 3次
課程指導醫師: 過去三年至少 2 次
D. 於國內、外學術期刊 (不限 SCI 系列雜誌) 發表與血液學相關主題之原創性文章次數:
課程主持人: 過去三年至少 4 次
課程指導醫師: 過去三年至少 2 次

其中C、擔任國內、外血液病學會主辦或協辦之研討會講師、座長或主席次數及D、於國內、外學術期刊(不限SCI系列雜誌) 發表與血液學相關主題之原創性文章次數,擇一檢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