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因應特定主題,為達到跨院合作及資源共享之目的及需求,學會會員得主動申請成立工作組,以整合及推動相關之教育、研究或臨床試驗相關活動。
- 第二條 工作組隸屬中華民國血液病學會臨床試驗委員會。
- 第三條 工作組須設共同召集人兩名:
- 第一項 共同召集人兩名,皆須為血液病學會普通會員,其中至少一人需為學會之現任理監事。
- 第二項 每名理監事至多可擔任兩個工作組之召集人。
- 第三項 共同召集人需共同負責協調工作組組織組運作,並負責工作組與學會之協調溝通。
- 第四項 若遇理監事改選或其他原因致原兩位共同召集人無人續任理監事,需於三個月內提出申請變更共同召集人。
- 第四條 成立申請,展延申請,及年度報告
- 第一項 成立申請,展延申請,及年度報告由共同召集人負責提出,經秘書處彙整後,由臨床試驗委員會負責審核。
- 第二項 學會秘書處每年兩次開放接受會員提出工作組成立申請,每次申請時效為期兩年。
- 第三項 於兩年時效結束前得申請展延,展延期至多兩年。展延兩年之後若計畫需持續執行,悉依照工作組成立流程另立新案提出申請。
- 第四項 工作組成立後每年需提出年度主題計畫與前年度工作報告,經審核通過後始得繼續執行。
- 第五項於申請時效結束後三個月內須繳交結案報告予學會存查。
- 第五條 工作組成立後第二年起,需每年於學會之年會或季會上籌辦與工作組主題計畫相關的公開演講報告或主題研討議程。
- 第六條 工作組共同召集人得經學會相關委員會召集人,秘書處,或理事長同意,請求學會支援工作組計畫執行所需與辦理學會交辦之相關業務。
- 第七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血液病學會相關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血液病學會臨床試驗委員會工作組組織簡則
2017-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