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訂「血液病專科醫師甄試(審)辦法」第七章及第二十條條文乙案

修訂「血液病專科醫師甄試(審)辦法」第七章第二十條有關血液病專科臨床訓練指導醫師之資格之內容,修正後條文如下,擬於105年度會員大會議通過後,立即生效實施。

修正後全文如下:

第七章 血液病專科臨床訓練指導醫師之資格

第二十條 專科訓練課程主持人與訓練指導醫師,除具備本會認可之血液病專科醫師資格向本會申請,並經甄試審委員會審核通過:

一、擔任課程主持人,需具備醫學院血液病相關課程副教授以上教職或合格之血液病專科訓練醫院擔任專任血液科主治醫師十年(含)以上之資歷。

二、擔任課程指導醫師,需在血液病專科訓練醫院擔任主治醫師五年(含)以上或在醫學院擔任血液病相關課程助理教授以上教職之資歷。

三、甄試審委員會得視需要請申請者口頭報告備詢。

四、新申請訓練機構之課程訓練主持人及訓練指導醫師應於申請成立訓練機構時成為本會合格之訓練指導醫師,並得與新申請成立之訓練機構同步提出報備或申請。

五、申請成為訓練指導醫師時若非血專訓練醫院之專任人員,應另行檢附血專訓練主持人說明文件所負責的實質臨床教學工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