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訂「血液病專科醫師甄試(審)辦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乙案

修訂「血液病專科醫師甄試(審)辦法」第二十六條中第二項、第三項有關換發專科醫師證書之規定之內容,修正後條文如下,已於104年度會員大會議通過,本條文將於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實施。

修正後全文如下:

第十八條 申請為臨床訓練之醫療機構,須先備妥下列資料,經本會認可及實地視察合格後生效,並公佈之:

一、參加血液病專科醫師訓練之申請書。
二、血液病專科醫師訓練之主持人及指導醫師之學、經歷。
三、有關血液專科訓練之醫療設備說明書。
四、血液專科訓練課程內容。
五、繳交申請費新臺幣參萬元整。
六、申請複查須由申請機構之主持人提出,且以申請一次為限,並繳納複查費新台幣貳萬元整。
七、申請複查之期限以公文通知審查結果發文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則須重新申請並繳納申請費叁萬元整。

第二十六條 申請再審時,需合乎下列條件:

一、繼續從事於血液病之臨床及其他相關工作。
二、六年中,累積教育學分一百二十分,其中甲類加乙類至少九十分,且甲類不得少於六十分。
三、教育學分之計算法,如下規定:
  • 甲、凡是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學術活動者─每小時一分計算,提出口頭報告或壁報論文者每次以二分計算。
  • 乙、凡是參加國際性血液病相關學會所舉辦之學術活動並提證明者─每小時一分計算,課程內容與血液病專題相關才可納入計算,每次活動認證以十五學分為上限,提出口頭報告或壁報論文者每次另予二分計算。
  • 丙、凡是參加國內外相關學會所舉辦之學術性活動者─每二小時一分計算。並需提出節目表或摘要經甄審委員會審查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