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第4條條文勘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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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列文字 |
第 四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補助,應由區域醫院以上之醫療機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其補助額度以百分之八十為限。但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品費用全額補助。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七日施行。 |
第 四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三條規定之補助,應由診治之醫療機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其補助額度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