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訓練課程主持人與訓練指導醫師,除具備本會認可之血液病專科醫師資格向本會申請,並經甄試(審)委員會審核通過:
二、擔任課程指導醫師,需在區域醫院級以上(含)之醫院實際從事照護血液病病患擔任主治醫師五年(含)以上(註),或在醫學院擔任血液病相關課程助理教授以上教職之資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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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針對條文中實際照護血液病病患的資歷,須提出相關資料佐證,由甄審委員會審議之。
A.主持人及指導醫師申請資格須按其照護疾病種類與個案數至少須符合訓練機構要求標準之下限。 內科下列九項惡性疾病需至少符合六項標準,(兒科) 七項惡性疾病需至少符合四項標準:
項目 | 內科 | 兒科 |
ALL |
3/year |
6/year |
CLL |
1/ye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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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L |
10/year |
1/year |
CML |
1/year |
1/year |
HL |
4/year |
1/year |
NHL |
10/year |
1/year |
MDS |
10/year |
1/year |
M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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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year |
1/year |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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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ye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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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六項非惡性疾病需至少符合四項標準,(兒科) 五項非惡性疾病需至少符合三項標準:
項目 | 內科 | 兒科 |
SAA |
1/year |
1/year |
ITP |
6/year |
7/year |
thalassemia |
6/year |
7/year |
hemophilia |
1/year |
1/year |
AIHA |
1/year |
|
hemophagocytosis |
1/year |
1/year |
B. 骨髓穿刺報告要求:
內/兒課程主持人: 過去三年至少 50/30 份報告
內/兒課程指導醫師: 過去三年至少 30 /20份報告
C. 擔任國內、外血液病學會主辦或協辦之研討會講師、座長或主席次數:
課程主持人: 過去三年至少 3次
課程指導醫師: 過去三年至少 2 次
D. 於國內、外學術期刊 (不限 SCI 系列雜誌) 發表與血液學相關主題之原創性文章次數:
課程主持人: 過去三年至少 4 次
課程指導醫師: 過去三年至少 2 次
其中C、擔任國內、外血液病學會主辦或協辦之研討會講師、座長或主席次數及D、於國內、外學術期刊(不限SCI系列雜誌) 發表與血液學相關主題之原創性文章次數,擇一檢附即可。
四、新申請訓練機構之課程訓練主持人及訓練指導醫師應於申請成立訓練機構時成為本會合格之訓練指導醫師,並得與新申請成立之訓練機構同步提出報備或申請。
五、申請成為訓練指導醫師時若非血專訓練醫院之專任人員,應另行檢附血專訓練主持人文件說明所負責的實質臨床教學工作內容。
六、指導醫師的年資累計以在血液病專科訓練醫院專任期間為限。若離開所擔任之血液病專科訓練醫院改任其他非血液病專科訓練醫院時,其指導醫師之訓練年資累計將先予暫停,惟其資格仍予保留。若再轉任至其他血液病專科訓練醫院任職前,應先向本會申請恢復指導醫師年資計算後,始能申請擔任該機構之指導醫師或課程主持人。
訓練課程主持人與指導醫師之職務:
二、指導受訓醫師之各項臨床診療、實驗室及研究工作。
第廿二條 血液病專科醫師之課程主持人應為全職專任。當主持人或指導醫師因喪失其醫師資格,或喪失其血液病專科醫師資格,或經甄審委員會認定其所擔任之訓練工作,未盡指導責任時,得取消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