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公告修正第七、第八及第九凝血因子製劑,以及 VWF/FVIII濃縮製劑等給付規定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公告
發布日期:103年3月14日
健保審字第1030035064號

 

主旨:公告修正第七、第八及第九凝血因子製劑,以及 VWF/FVIII濃縮製劑(如Haemate P, Alphanate等)、Desmopressin(DDAVP) 之藥品給付規定。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暨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公告事項: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六編第八十三條之藥品給付規定第4節血液治療藥物 Hematological drugs 4.2.2.繞徑治療藥物(活化的第七因子 rVIIa, 如 NovoSeven 和活化的凝血酶原複合物濃縮劑 APCC, 如Feiba)、4.2.3.第八、第九凝血因子血液製劑及4.2.4.類血友病治療藥品,VWF/FVIII濃縮製劑(如 Haemate P, Alphanate 等)、Desmopressin(DDAVP)等部分規定,給付規定修正對照如附件。(附件資料請上健保署網站下載:http://www.nhi.gov.tw/information/BBS_Detail.aspx?menu=9&menu_id=545&bulletin_id=2002)

★衛生署103年3月14日健保審字第1030035064A號函補充說明如下:
1.依前揭公告事項,對於未曾使用血友病治療用藥之新發生個案,自103年4月1日起適用本公告修正事項。
2.為避免影響現行血友病患用藥權益,本項公告生效前,已接受治療之病人,給予3個月緩衝期。
3.為確保病患病人用藥安全,並追蹤相關製劑的使用情形,本次給付規定修訂,病患應確實填寫全民健康保險血友病患者使用紀錄表(如旨揭公告之附表18-1至18-3),回診時攜回紀錄表供診治醫師查閱及應黏貼於病歷備查。另醫療機構需核對病患所攜回之空瓶數量及其批號,後續衛生署將責成各分區業務組列入審查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