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血液病專科醫師甄試(審)辦法」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暫緩實施。

本會於102/8/31理監事會議議決通過修訂「血液病專科醫師甄試(審)辦法」第26條第2項換證規定及第3項有關教育學分乙類之規定,並自10411日起生效。
針對此修訂條款,會員於103/2/17提出意見如附,本案經提交3/1理監事會議討論後,議決如下:

決議:關於修訂「血液病專科醫師甄試(審)辦法」第26條法規乙案,請將何○○會員提出之建議,提交本會甄試審委員會討論後再議,決議本案暫緩提交本年度會員大會議決,暫緩實施。

     本年度因理監事改選,本提案將待新任甄審委員會召集人召開第一次甄審委員會時列入議程討論,另訂時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