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中華民國血液病學會舉辦學術研討會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99年3月13日第13屆第8次理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1日第14屆第10次理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正第2點及第5點)

一、目的︰中華民國血液病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進本會與其他學會或相關領域專家之學術交流,培育本會會員具備國際觀與學術研究實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研討會分為下列兩大類:
甲類、 國際研討會
第一項: 由國際性學術組織(跨洲際)授權本會主辦或與該學術組織聯合舉辦之國際大型學術會議。
第二項: 本會自行主辦之國際性學術研討會。
第三項: 與本會尚未簽訂雙邊合作協定之雙邊學術研討會。
第四項:由其他學術或非營利單位主辦,邀請本會合作主辦或協辦國際性學術研討會。
乙類、國內研討會
第一項:由本會主辦之學術研討會。應列入甲類積分
第二項:由其他單位授權委託本會主辦或與本會合作主辦之學術研討會(註1)。
第三項:由其他學術或非營利單位主辦,本會協辦之學術研討會。(註2)
第四項:由其他營利或非學術單位(註3)主辦,本會協辦之學術研討會。
三、舉辦研討會條件及申請程序︰
甲類:國際性學術組織必須經本會認可。籌辦及國內學界之參與層面應具有全國性。須公開徵求論文或邀請發表論文。
乙類:授權委託本會主辦、與本會合作主辦或協辦(乙類第二、三、四項)之其他單位,須備函檢附預定議程及相關文件一式二份向本會提出申請。
四、審核原則:依據研討會等級、研討會之主題、預算及研討會之非政府補助款自籌經費能力等決定通過與否及合作方式。
五、研討會經費:
1.應由主辦單位自籌經費,並在估算之經費額度內調配使用,惟須符合政府法規、行政院頒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
2.其他單位主動邀請本會合辦研討會,但本會未實際參與活動內容籌備規劃者,除有特殊理由外,本會一律不予以分攤研討會經費。有特殊理由,需本會分擔研討會經費者,需敘明理由報請本會理監事會議審議,且本會分擔研討會經費上限如下:
(1)國際性學術研討會由台灣學術或非營利單位單位承辦,全程活動內容與血液病領域有直接相關者,本會分擔上限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整。
(2)國際性學術研討會由台灣學術或非營利單位單位承辦,部分活動內容與血液病領域有直接相關者,本會分擔上限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3)非屬國際性學術研討會,不論活動內容為何,本會一律不予以分攤研討會經費
3.其他單位主動邀請本會合辦研討會,且本會有實際參與活動內容籌備規劃者,本會得協助主辦單位籌措經費,不受前項之限制。
六、 經費之撥付及報銷:
1.經本會審定同意合作主辦或協辦者(乙類第二、三、四項),本會就估算金額、報銷項目,以核定函通知申請單位。
2.會議相關費用包括受邀講員(含國內外)交通費及住宿及餐費、場地租用及佈置費、印刷費、文具費、餐宴費、茶點費、臨時工資、郵電費、視聽設備租用費及雜費等費用,得由授權或合作主辦(乙類第二項)或協辦(乙類第三、四項)之其他單位先行墊付。
3.伺辦理核銷無誤後,若有本會應付款項,會後將撥款歸墊合作單位。
4.經本會審定同意合作主辦或協辦之研討會,除上列會議相關費用外,委託單位須依本會委辦事務收費辦法向本會繳交手續費。
七、注意事項:
1.國際會議提及我國名稱時,依外交部規定處理。
2.本會合作協辦者,主辦單位需在會場與印刷品中(如海報、論文集、通告、手冊中)揭示、載明中華民國血液病學會協辦字樣。
(註明)
1.本會經授權主辦或會合作主辦者 (乙類第二項),授權之其他單位不得拒絕或限制本會會員參加研討會。
2.由本會協辦 (乙類第三、四項) 及僅受理申請教育積分之研討會,本會除得將研討會訊息通知本會會員,主辦單位須於公佈研討會訊息或向本會申請教育積分時詳述與會者的條件是否受限制及是否須事先報名;若無載明,不得拒絕本會會員現場報名參加。
3. 包括登記有案之藥廠或其他贊助廠商等;而單位之營利及學術性質必須經本會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