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病專科醫師受訓報備須知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甄試審委員會會議決議制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甄試審委員會會議決議修改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七日甄試審委員會會議決議修改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七日理監事會議通過修改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理監事會議通過修改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甄試審委員會會議決議修改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十三屆第十次理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甄試審委員會會議決議修正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日甄試審委員會會議決議修正(修正§1)
.中華民國一○九年七月十八日甄試審委員會會議決議修正(修正§3-1)
.中華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甄試審委員會會議決議修正(修正§1、2)

第 一 條 新進會員若欲參加血液病專科醫師甄試,依規定應於開始進入訓練計劃後,當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報備有關訓練事宜,否則不予接受。

第 二 條 本會受訓醫師若係申請血液及腫瘤合併之專科醫師訓練,依規定應於開始進入訓練計劃後,當年九月三十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接受腫瘤內科專科醫師訓練之學員若於腫瘤內專訓練期間對血液病專科醫師訓練有興趣者,欲向本會報備專科訓練時至少應在腫瘤內科專科醫師訓練結束當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方准予接受。若已取得腫瘤內科專科醫師資格後,欲取得血液病專科醫師資格者,須在血液病專科訓練醫院全職訓練二年,始可取得血液病專科醫師考試資格。

第 三 條 受訓期間除須參加各教學醫院內或本會舉辦之血液有關學術研討會,並累積血液病專科醫師甄試(審)辦法第三章第七條教育積分外,並須符合下列兩項始得報考血液病專科醫師甄試:
一、參加學會所舉辦之學術演講會或血液病專科醫師訓練研習活動,以第一作者口頭或壁報報告至少一次;國際血液病會議報告可比照辦理。
二、每年至少須投稿本會會訊二篇,即至少共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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