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血液病專科醫師甄試(審)辦法」第二十六條中第二項、第三項有關換發專科醫師證書之規定之內容,修正後條文如下,已提交理監事會議審核同意。待103年度會員大會議通過後,本條文將於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實施。
修正後全文如下:
第二十六條 申請再審時,需合乎下列條件:
一、繼續從事於血液病之臨床及其他相關工作。
二、六年中,累積教育學分一百二十分,其中甲類加乙類至少九十分,且甲類不得少於六十分。
三、教育學分之計算法,如下規定:
二、六年中,累積教育學分一百二十分,其中甲類加乙類至少九十分,且甲類不得少於六十分。
三、教育學分之計算法,如下規定:
- 甲、凡是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學術活動者─每小時一分計算,提出口頭報告或壁報論文者每次以二分計算。
- 乙、凡是參加國際性血液病相關學會所舉辦之學術活動並提證明者─每小時一分計算,課程內容與血液病專題相關才可納入計算,每次活動認證以十五學分為上限,提出口頭報告或壁報論文者每次另予二分計算。
- 丙、凡是參加國內外相關學會所舉辦之學術性活動者─每二小時一分計算。並需提出節目表或摘要經甄審委員會審查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