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會員您好:
衛生署修正發布「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第 3、4 條條文,詳如下,敬請 參考。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補助,應由區域醫院以上之醫療機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其補助金額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但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品費用全額補助,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七日施行。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補助,應由診治之醫療機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其補助額度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補助,應由診治之醫療機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其補助之金額及次數,如附表。
附表
代謝性罕見疾病之營養諮詢費補助規定
對象 |
金額 |
辦理機構 |
罕見疾病病人 |
每次諮詢費補助新臺幣二百五十元,每年六次為限。 |
中央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或受委託代為統籌管理之機構、團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