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令:修正「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第 3、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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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修正發布「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第 34 條條文,詳如下,敬請 參考。

 

3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補助,應由區域醫院以上之醫療機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其補助金額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但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品費用全額補助,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七日施行。

 

4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補助,應由診治之醫療機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其補助額度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補助,應由診治之醫療機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其補助之金額及次數,如附表。

 

附表

代謝性罕見疾病之營養諮詢費補助規定

對象

金額

辦理機構

罕見疾病病人

每次諮詢費補助新臺幣二百五十元,每年六次為限。

中央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或受委託代為統籌管理之機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