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病專科醫師甄試試場規則及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甄試審委員會會議決議修改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十三屆第十次理監事會修正

試 場 規 則
一、聞預備信號入場,對號入座,桌上所貼號碼及姓名,如有筆誤,考生應即報告監試人員登記更正。
二、考試開始後逾十五分鐘不准入場,未滿四十分鐘,不准出場;實地測驗,則於開始後不得入場。
三、文具自備,考試期間,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
四、非應試用品包括書籍、紙張、尺、鉛筆盒、皮包、翻譯機、收錄音機、攝影機、MP3、行動電話及呼叫器等電子設備及其他有礙試場安寧、測驗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等,均不得隨身攜至座位應試。行動電話等電子設備務必取下電池,帶有鬧鐘錶者務必將鬧鈴關掉;且禁止使用有記憶、翻譯及照相功能之鐘錶。違反上述規定者以違規處理。
五、答案卷限用藍、黑色鋼筆、原子筆,不得用鉛筆。
六、答案卷上不得書寫姓名、座號及任何標記,否則以零分計算。
七、嚴禁談話,左顧右盼,及一切舞弊行為。
八、試畢離開試場前,答案卷及試題卷必須一併繳交,未繳回者以零分計算。
九、如遇警報或終場時間已到,不論已否考完,應即聽從監試人員指導循序出場。
十、違反前列二至九項試場規則者,不聽從勸告情節重大者,立即停止參加考試,離開考場,該科目成績作廢。
十一、如有發現代考情事,應考人及代考人均取消應考資格及本會會員資格。
十二、嚴守一切臨時規定事項。

注 意 事 項
一、請於考試前十分鐘入場就座。
二、每節考試開始時,立即檢查答案卷上之座號是否與桌上之號碼及准考證上之座號相同?答案卷與試題卷是否完整?如有錯誤,應即舉手請求查對。
三、如遇颱風或不可抗拒之災害發生考試時間必須改期時,請電話查詢本會或到考試地點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