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血液病專科醫師之再審查
第廿五條 經本會甄試(審)合格之血液病專科醫師,應每六年提出申請再審查,經本會甄試(審)委員會審查,認定資格後,更換證書,並繳納手續費及證書費新臺幣貳仟元。經本會通過為榮譽專科醫師者可免予再審查。
第廿六條 申請再審時,需合乎下列條件:
一、繼續從事於血液病之臨床及其他相關工作。
二、六年中,累積教育學分一百二十分,其中甲類加乙類至少九十分,且甲類不得少於六十分。
三、教育學分之計算法,如下規定:
二、六年中,累積教育學分一百二十分,其中甲類加乙類至少九十分,且甲類不得少於六十分。
三、教育學分之計算法,如下規定:
- 甲、凡是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學術活動者─每小時一分計算,提出口頭報告或壁報論文者每次以二分計算。
- 乙、凡是參加國際性血液病相關學會所舉辦之學術活動並提證明者─每小時一分計算,課程內容與血液病專題相關才可納入計算,每次活動認證以十五學分為上限,提出口頭報告或壁報論文者每次另予二分計算。
- 丙、凡是參加國內外相關學會所舉辦之學術性活動者─每二小時一分計算。並需提出節目表或摘要經甄審委員會審查認可。 相關學會有:
- 丁、論文計分法:
- 戊、血液病專科醫師受訓醫師參加血液病學會活動計分法: 凡參加本會及國外血液病相關學會所舉辦之學術演講會,除依前述甲及乙項規定所獲得之教育積分外,擔任口頭報告者給予甲類教育積分二分,凡投稿本會會訊或雜誌者第一作者,每篇給予甲類教育積分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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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學會 | 癌症醫學會 | 臺灣醫學會 | 中華醫學會 |
其他本會認可之地區性研討會 |
著者排行次序 | Non-SCI發表 | SCI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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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或通訊作者: | ||
a、病例報告或通訊論文 | 八分 | 十分 |
b、原創性論文 | 十六分 | 二十分 |
第二位: | ||
a、病例報告或通訊論文 | 四分 | 六分 |
b、原創性論文 | 八分 | 十二分 |
第三位: | ||
a、病例報告或通訊論文 | 三分 | 三分 |
b、原創性論文 | 六分 | 六分 |
第四位(含)以上: | ||
a、病例報告或通訊論文 | 一分 | 一分 |
b、原創性論文 | 二分 | 二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