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換證及榮譽專科醫師申請

第九章 血液病專科醫師之再審查

第廿五條 經本會甄試(審)合格之血液病專科醫師,應每六年提出申請再審查,經本會甄試(審)委員會審查,認定資格後,更換證書,並繳納手續費及證書費新臺幣貳仟元。經本會通過為榮譽專科醫師者可免予再審查。

第廿六條 申請再審時,需合乎下列條件:

一、繼續從事於血液病之臨床及其他相關工作。
二、六年中,累積教育學分一百二十分,其中甲類加乙類至少九十分,且甲類不得少於六十分。
三、教育學分之計算法,如下規定:
  • 甲、凡是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學術活動者─每小時一分計算,提出口頭報告或壁報論文者每次以二分計算。
  • 乙、凡是參加國際性血液病相關學會所舉辦之學術活動並提證明者─每小時一分計算,課程內容與血液病專題相關才可納入計算,每次活動認證以十五學分為上限,提出口頭報告或壁報論文者每次另予二分計算。
  • 丙、凡是參加國內外相關學會所舉辦之學術性活動者─每二小時一分計算。並需提出節目表或摘要經甄審委員會審查認可。
  • 相關學會有:

    輸血學會 內科醫學會 免疫學會 小兒科醫學會
    病理學會 癌症醫學會 臺灣醫學會 中華醫學會
    其他本會認可之地區性研討會


  • 丁、論文計分法:
  • 著者排行次序Non-SCI發表SCI發表
    第一位或通訊作者:
    a、病例報告或通訊論文 八分 十分
    b、原創性論文 十六分 二十分
    第二位:
    a、病例報告或通訊論文 四分 六分
    b、原創性論文 八分 十二分
    第三位:
    a、病例報告或通訊論文 三分 三分
    b、原創性論文 六分 六分
    第四位(含)以上:
    a、病例報告或通訊論文 一分 一分
    b、原創性論文 二分 二分
  • 戊、血液病專科醫師受訓醫師參加血液病學會活動計分法:
  • 凡參加本會及國外血液病相關學會所舉辦之學術演講會,除依前述甲及乙項規定所獲得之教育積分外,擔任口頭報告者給予甲類教育積分二分,凡投稿本會會訊或雜誌者第一作者,每篇給予甲類教育積分二分。
四、凡本會會員取得血液病專科醫師並繼續從事血液工作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得申請為榮譽專科醫師。並由本會發給榮譽專科醫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