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病專科醫師受訓報備須知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甄試審委員會會議決議制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甄試審委員會會議決議修改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七日甄試審委員會會議決議修改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七日理監事會議通過修改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理監事會議通過修改

一、新進會員若欲參加血液病專科醫師甄試,須於進入訓練課程的三個月內(即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報備有關訓練事宜,否則不予接受。

二、本會受訓醫師若係申請血液及腫瘤合併之專科醫師訓練,依規定應於開始進入訓練計劃三個月內(即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接受腫瘤內科專科醫師訓練之學員若於腫瘤內專訓練期間對血液專科訓練有興趣者,欲向本會報備專科訓練時至少應在前一專科醫師訓練結束前半年(該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方准予接受。

三、參加各教學醫院內或本會舉辦之血液有關學術研討會並提出出席證明者,二或三年內必須累計四十分以上之教育積分(其中三十分必須為甲類及乙類之教育積分)。教育積分之計算依本法第九章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四、血液病專科醫師受訓醫師參加血液病學會活動計分法:凡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學術演講會,擔任口頭報告者給予甲類教育積分二分,凡投稿本會會訊或雜誌者第一作者,每篇給予甲類教育積分二分。

五、本會受訓會員於申請專科醫師考前,每年至少須投稿本會會訊二篇,即至少共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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