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會員】健保署轉知處方癌症免疫藥品(下稱IO藥品)時,應依健保藥品給付規定辦理。

發文單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健保審字第1090036657號

主旨:請轉知所屬會員處方癌症免疫藥品(下稱IO藥品)時,應依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健保署109年9月23日健保審字第1090036175號公告有關「公告修訂免疫檢查點PD-1、PD-L1抑制劑之給付規定。」相關規定辦理。

二、健保署近期修訂IO藥品之結案相關規定,並自109年11月1日起生效,摘要如下:
(一)病人倘結束治療、停止用藥、未通過續用申請、暫停用藥超過原事前審查核定日起24週期限或達給付時程期限時,醫事機構須在 28 天內於 VPN 系統登錄結案。逾期未登錄結案者,系統自動結案,且不予支付該個案自前次事前審查核定日後申報之藥費。
(二)已結案者自結案日後不予支付藥費。

三、為落實藥品給付規定,保障民眾用藥權利及公平性,健保署將自費用年月110年1月起,就下列不符藥品給付規定進行檢核,若經確認屬不符規定者,將不予支付其申報藥費:
(一)使用超過事前審查核准量。
(二)與標靶藥物併用或互換使用。
(三)結案後仍申報藥費者。
(四)逾期未結案而由系統自動結案者,最後一次事前審查後已使用之藥費將不予給付。

(五)總療程超過2年仍申報者,無論是否結案,超過2年後所申報之藥費皆不予給付。

以上資訊,提供會員參考,敬請詳閱。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