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血液病專科臨床訓練指導醫師之資格第20條

專科醫師甄試審辦法第七章血液病專科臨床訓練指導醫師之資格第20條,為使條文內語意更簡易清楚明白,甄審委員會決議修正條文如下,擬呈理監事會議核備。

修正前 修正後

專科訓練課程主持人與訓練指導醫師,除具備本會認可之血液病專科醫師資格向本會申請,並經甄試(審)委員會審核通過:
一、擔任課程主持人,需曾擔任過血液病專科訓練課程指導醫師,具備醫學院血液病相關課程副教授以上教職或於區域醫院級以上(含)實際擔任專任血液科主治醫師並從事照護血液病病患十年(含)以上之資歷(註)。
二、擔任課程指導醫師,需在區域醫院級以上(含)之醫院實際從事照護血液病病患擔任主治醫師五年(含)以上(註),或在醫學院擔任血液病相關課程助理教授以上教職之資歷。
(註)針對條文中實際照護血液病病患的資歷,須提出相關資料佐證,由甄審委員會審議之。

專科訓練課程主持人與訓練指導醫師,除具備本會認可之血液病專科醫師資格向本會申請,並經甄試(審)委員會審核通過:
一、擔任課程主持人,需曾擔任過血液病專科訓練課程指導醫師,具備醫學院血液病相關課程副教授以上教職或於區域醫院級以上(含)實際擔任專任血液科主治醫師並從事照護血液病病患十年(含)以上之資歷(註)除上述資格外,申請時需另檢附實際照護血液病病患的資歷(註)。
二、擔任課程指導醫師,需在區域醫院級以上(含)之醫院實際從事照護血液病病患擔任主治醫師五年(含)以上,或在醫學院擔任血液病相關課程助理教授以上教職,除上述資格外,申請時需另檢附實際照護血液病病患的資歷(註)。
(註)針對條文中實際照護血液病病患的資歷,須提出相關資料佐證,由甄審委員會審議之。